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6-07-29 11:23:34 / 人气: 1903/ 来源::正淘科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第七十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16326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

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支持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更好地发挥作用,构建我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发展

支持创建各类具有余杭特色的众创空间。众创空间须满足以下条件:建筑面积原则上在2万平方米以上(文创类众创空间可适当降低);入驻的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产业关联度高;企业入驻面积达70%以上;公共配套面积占总面积8%以上且配套设施完善,能满足企业拎包入驻的需求。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

1.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对众创空间的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提供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按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

2.鼓励利用存量用地建设众创空间。按照国家有关加快构建众创空间的要求,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校、科技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二)加大对创建单位的金融支持

3.将创建单位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最高可达2000万元,投资额度不超过创建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


30%,约定股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4.将创建单位纳入区科技担保公司支持范围,按基准利率和1%的担保费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所贷资金须用于众创空间建设,资金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创建单位实际投入资金的50%

(三)促进众创空间提质增效

5.对创建单位给予奖励。根据其入驻企业年实缴税金每满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年实缴税金3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年实缴税金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0万元追加奖励10万元。上述规定具体计算如下表:

实缴税金

奖励资金标准

备注

1000万元(含)

10万元

2000万元(含)

20万元

3000万元(含)

30万元

4000万元(含)

45万元

超出1000万追加5万,40+5

5000万元(含)

60万元

超出1000万追加5万,50+5+5

5000万元(以上)

超出1000万追加10万,公式:10×n+5×2+10×n-5),(n为实缴税金n千万)


6.对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企业创建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

7.众创空间每引进培育一家国家重点支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主板上市企业,对创建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8.众创空间内的企业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其所在的创建单位按照不超过企业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30万元(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研发类企业完成融资后在余杭区实现产业化的,对其所在创建单位按照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额度进行资助,单个创建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营造创新创业浓厚氛围

9.鼓励众创空间举办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活动,促进人才、资本等创业要素在我区集聚。由区科技局牵头,根据众创空间发展需求向社会征集全区性创业活动计划,并从中甄选部分活动项目予以资助。每年受资助的创业活动总数不超过10项,单项活动资助额不超过该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明确相关税收优惠

10.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或者通过无偿、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二、支持特色小镇建设

12.根据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红线范围内,5年内产生的土地出让金收入在扣除各项规费后全额返还给属地镇街、平台,用于支持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

13.对特色小镇建设规划确定的红线范围内新增(环比增长部分)地方财政收入中上交省财政部分,前3年全额返还给属地镇街、平台,后2年返还一半。对于省级财政返还部分全额返还给属地镇街、平台,专项用于特色小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持。

14.对通过省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200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市级验收命名的特色小镇,给予属地镇街、平台10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特色小镇的配套建设。

三、培育各类创新创业主体

政府对入驻众创空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余杭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具体包括电子商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新一代通信等信息经济核心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智能装备、智能控制系统、高效节能环保等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一类创新药物、医疗器械等生物医药产业,形成着装、家居完整服务链条和整体解决方案的时尚服装服饰、时尚家居等时尚产业,文创产业等);重点集聚海归系、阿里系、浙商系、高校系等人才创业企业。

(一)降低创业企业运营成本

15.对入驻众创空间内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每平方米每天0.3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三城三镇核心区块内的企业,按每平方米每天0.5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助期限为3年,每季度兑现一次。

16.对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产品推广支出、经营活动贷款贴息的资助,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


50%


17.以发放创新券形式,对企业在省、市、区指定创新载体开展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最高10万元,补助比例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20%

(二)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18.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将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纳入区科技企业贷款风险池基金、区科技担保公司支持对象,按基准利率和1%的担保费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单个企业最高可获得1000万元的融资担保。

19.提供政策性基金支持。将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纳入区让利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支持范围,引导基金投资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资金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约定股息不超过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85%

20.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获得专业投资机构(非控股母公司)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个人股东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三年内再投资余杭鼓励类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股权转让所得如不能提供再投资余杭证明的,按不超过融资额的5%给予奖励。

21.创新使用专利权质押。积极引导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采取专利权质押方式实现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对其产生的担保费用、专利权价值评估费用等给予补助。

22.加大税收支持力度。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


5年。


(三)加快技术转让、转移、转化

23.支持高校师生、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技术成果到我区创业,根据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24.支持入驻众创空间的企业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在我区产业化,根据该项目投产之日起两年内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

25.鼓励众创空间孵化成功的项目在余杭区内产业化,对入驻企业承租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给予房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0.3元,年补助额最高为50万元,补助期限为3年,每季度兑现一次。此外,在用地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26.对区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技术所有权转让或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所得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构建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27.对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众创空间(含纳入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服务与支持体系的众创空间),放宽市场准入,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告知、一份证照。在国家统一实行社会信用代码制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


(二)构建中介服务体系

28.鼓励中介组织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市场开拓、技术交易等服务。鼓励载体建立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联盟、联谊组织,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每年对服务企业100家以上且企业普遍评价较好的机构或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奖励数量不超过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或单位总数的10%

(三)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29.鼓励多主体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对行业研发中心、检验检测、技术服务(转移、转化、转让)、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设备投资额和无形资产购置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行业研发中心的,国家级的奖励300,省级的奖励100;对通过国家级计量认证的行业检验检测平台,奖励30


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的实施办法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资助类、补助类资金政策兑现时,须在区级主要媒体进行公示。

(二)余杭区申报上级项目以及上级项目配套资金管理按《余杭区区级以上财政扶持项目申报和管理办法》(余政办〔2013359号)文件执行。

(三)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最优惠政策执行。本政策意见涉及到的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按照《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余政办〔2014276号)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政策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纳税的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在本政策实行期间,因注册地变更等导致企业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时,企业须退还已享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相关退还事宜将在具体实施办法中予以明确。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651日起施行,实行期至20181231日。具体条款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作者:正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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